法院的种类包括: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等。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等。
包括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审理专门领域的案件,如军事案件、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金融案件等。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种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