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的时限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此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评残的时限通常为6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0日。建议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尽快提出申请,并留意相关时限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