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完成工作。
绩效考核制度可以规定,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绩效考核成绩60分以下的,视为不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有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例如多次将重要采访对象的名字打错。
未按时提交工作成果超过3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在公司效益评估中被评定为“业绩不达标”级别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工作中出现3次以上客户投诉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期限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法满足职务所在部门的规章要求,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造成用人单位经济上的损失以及不良社会效应等状况,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情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并通过明确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