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四年的员工,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病假期限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此,工作四年的员工,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其病假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其病假期限为六个月。
建议:
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病假时,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确保员工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长期休病假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关注其病情是否真实,防止员工利用医疗期规定“泡”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