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包括以下单位: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如部委行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财政局、公安局、税务局)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内设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授权的企业组织(如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等公用事业企业)
授权的事业单位
授权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
授权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授权的行政机关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如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这些单位和组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