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