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主要从 破产企业的财产中支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申请费、律师费等,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包括管理人的报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费用、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的费用等。
这些费用用于支付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职务所需的各项开销。
破产费用应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先行扣除,确保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的清算费用,可能会导致破产程序的中止或延期,但清算费用仍应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尽可能得到支付。
总结来说,破产费用的主要来源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具体支付方式和比例由法院根据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和清算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