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和免职在性质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降职
:是指将公职人员从较高的职务调整到较低的职务,但其级别(即职级)并不发生变化。例如,从二级调研员降为一级主任科员。免职: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并不涉及级别的降低,只是职务的免除和可能的重新安排。
降职:
通常伴随着工资待遇的降低,但公职人员仍然保留原级别和职级,并可能继续担任新的职务。
免职:免职后,公职人员一般不再担任原职务,且在一定期限内(如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免职并不必然涉及级别的降低,但可能会影响其职务层次和职责范围。
降职:
属于组织处理手段,不是处分。
撤职:属于政务处分,比降级更严重。撤职不仅免去职务,还伴随着级别的降低,且通常意味着该公职人员不再适合担任任何职务。
结论
从性质和后果来看,撤职比降职更为严重。撤职不仅意味着职务的完全丧失,还伴随着级别的降低和可能的长期职业影响,而降职则主要涉及职务的调整和工资待遇的变化,级别和职级基本保持不变。因此,在处理公职人员违纪行为时,撤职通常被视为更为严厉的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