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婚姻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和农村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家庭与婚姻制度的迅速转变。地理流动性的激增使得原有的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1980年的婚姻法仅有三十七条,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各种需要,显示出法律滞后的问题。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婚姻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例如,无效婚姻的规定需要增加,以应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复杂婚姻问题。
现行婚姻法存在许多空白,很多制度应有规定而实际缺乏。修改婚姻法可以填补这些空白,使法律更加完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修改婚姻法,可以进一步解放妇女,解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动因之一。
高离婚率被视为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之一。修改婚姻法时,虽然存在提高结婚率、降低离婚率的声音,但更重要的是保障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的权利,这体现了社会对婚姻自由的重视。
综上所述,修改婚姻法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推动妇女解放和社会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