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全日制员工,如果本月的工资在第三个月仍未发放,则构成拖欠工资。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如临时工或小时工,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不得超过15天,超过15天即视为拖欠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以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晓或应知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因此,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以免因超时效而错失维护权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