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是指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确定的。
具体来说,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公民必须离开住所地,并在新的地方连续居住超过一年。
公民在新的地方居住期间,该地方应为其生活中心。
公民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期间不计入经常居住地的居住时间。
此外,如果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有经常居住地,则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在涉及法律事务时,特别是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准确认定经常居住地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