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残疾证的对象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条件如下:
双眼矫正视力均小于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且经过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恢复视力。
双耳听力损失在41分贝(dB HL)以上,经过一年以上治疗未改善。
经过一年以上治疗言语障碍未改善,或语音清晰度在65%以下,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精神病患者。
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因疾病、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或麻痹,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无法恢复(截肢、截瘫或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情况除外)。
包含以上两种或多种残疾,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办理残疾证需要经过有资质的医院进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并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