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收据时应注意以下手续:
使用收据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际收入填开收据。
填开收据必须复写,金额合计用大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对填写错误的收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
禁止涂改、撕毁、转让、转借、代开或者买卖、拆本使用收据。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清偿时限届满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向对方还款还物时,应当同时收回或销毁欠条。
部分清偿或合同变更需要出具新手续时,应当收回原手续,防止二者变成并列关系。
收条(收据)书写时应注意汉字大写及需注意的细节,如借款人身份信息、具体数额、收款时间等。
如果以后需要换证,务必将收据收回作废。
在收据的备注栏详细写明内容、数量、金额,备忘,防止内部检查时出现含糊其辞的情况。
尽量开具收据而非收条,以便于查对和做账。
请确保遵守上述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