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这类事实也不适用自认,因为它们关系到社会的道德体系建设和国家利益。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事实不适用自认。
这类事实同样不适用自认,因为这可能涉及不正当的动机和行为。
这些程序性事项的事实不适用自认。
综上所述,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事实都不能自认。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