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计算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则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应计利息。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未到期债权额等于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利息。
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额,则剩余价值可用于清偿未到期利息。
包括附条件债权、有争议债权以及将来债权。
估算债权额的方法通常由法院控制,可能基于侵权诉讼胜诉可能性等因素估算。
破产企业的财产通常需要变价为金钱以便清偿。
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然后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最后。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
清偿率计算公式为:清偿率 = 已偿还的债务金额 / 全部债务的金额 * 100%。
以上步骤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计算方法和清偿比例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最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