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设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事活动日益频繁,需要相应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对民法个别规定进行补充、变更,创设新的商法理念制度,以适应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和发展需求。
商法通过其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商法通则有助于统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法律差异,为商业活动提供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商法有助于提高市场公平性,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贸易便利化。
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化、科学化对于完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现代民法发展趋势中强调人格权保护,而商法在保护民事主体权利方面有其独特价值,有助于实现民商法的有机统一。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综上所述,设立商法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商事主体权益、推动法律统一、促进市场公平与贸易便利,以及回应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