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这些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移交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这些案件也可以直接由法院移交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用的部分。这些部分也可以直接由法院移交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这些裁定书也可以直接由法院移交执行。
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或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问题或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这些移交案件的情况和程序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涉及民事、刑事和纪律审查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