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问责制是指 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特点包括:
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不会将责任随意转嫁或混淆。
问责制不仅关注具体责任者,还会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也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对于未能履行责任的组织和成员,将承担相应的否定性后果,如纪律处分、法律责任等。
司法问责制的对象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审判员、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通过这种制度,可以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感,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