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主动退赃:犯罪分子在案件侦破或审判过程中,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或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令退赃:对于未能主动退赃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其退赃,并将其追缴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返还给被害人。
公安机关退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追缴赃款赃物,并在案件移交检察院时一并移交。对于已结案的案件,赃款赃物需通过相关部门上交国库,并依法退还给受害人或被害机构。
检察院退赃: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赃款赃物移交法院,并在起诉书中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从轻量刑。
法院退赃:法院在审理阶段,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或被害机构,并在判决书中体现从轻量刑。
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亲属代为退赃:犯罪嫌疑人亲属代为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退赃: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等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综上所述,退赃的规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退赃方式、退赃程序、退赃的量刑影响及其他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退赃方式,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