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的中止时效为 1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尽管《条例》中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因此,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即在特殊情形下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之后,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也是可以的。
建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申请,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