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具体来说:
通常以医学上宣布的死亡为准,例如被继承人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或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准。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推定:
如果其中一人没有其他继承人,则推定该人先死亡。
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范围内、没有丧失继承权,以及继承权实现的内容合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