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般应在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法院在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部分情形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具体处理流程和时间如下: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需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应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如果裁定追加,法院会发出相应的裁定书;如果驳回申请,法院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述理由。
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部分情形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综上所述,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法院的审查进度和具体情况,通常需要 六十日内作出裁定。如果需要延长,则需经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