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以下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性提供必要的孕期保健条件,包括孕期检查、生育保险等。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怀孕女性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部分地区可能提供营养补助和孕产妇保健津贴,用于支持孕妇的营养需求和健康监测。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晚育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其计为病假、缺勤等是不合法的。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待遇和权益旨在保障孕妇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她们在孕期能够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支持。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孕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