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置事故,确保道路畅通!青岛交警公布“五一”假期23处交通事故快处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9 16:47:00    

记者从青岛交警获悉,为确保五一假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置效率,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前谋划部署,在市区高架路、沿海区域、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重点区域设置23处事故快处点,快速处置交通事故警情,全力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预计从4月30日下午起,进出市主干道、高速公路车流量将逐渐增长,市民应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出行。

节日期间,青岛交警将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和指挥调度,对发生符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指挥中心接警人员引导当事人适用交管“12123” APP视频远程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减少现场停留时间,安全撤除现场,避免轻微交通事故引发道路拥堵和次生事故。同时,交警部门与人保财险公司“警保联动”,在事故快处点设立服务站,做好小额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故障救援、交通法规、事故处理、保险知识宣传等便民服务,积极做好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

据交警介绍,市民和游客在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快速撤离现场,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二是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以移动。青岛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游客,出行前要提前了解路况和天气信息,合理规划出行路线和时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驾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分心驾驶。乘车系好安全带,骑行佩戴安全头盔。城区出行尽量选择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路窄、坡陡、弯急,驾车时应与前车和路侧保持安全距离。如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青岛交警五一期间交通事故快处点

序号

辖区交警大队

具体位置

1

市南大队

东海路福州路

2

市南大队

莱阳路海底世界

3

市南大队

费县路郯城路

4

市北大队

杭州支路

5

市北大队

金华支路金东路

6

市北大队

瑞昌路桥

7

市北大队

人民路重庆南路

8

市北大队

山东路抚顺路

9

李沧大队

京口路书院路

10

李沧大队

火车北站

11

李沧大队

长水路世园三号门

12

特勤大队

杭鞍高架路

13

特勤大队

胶宁高架路

14

特勤大队

新冠高架路

15

特勤大队

重庆高架路

16

崂山大队

大河东客服中心

17

崂山大队

仰口停车场

18

崂山大队

北九水客服中心

19

同三高速公路大队

沈海高速黄岛服务区

20

同三高速公路大队

沈海高速胶州收费站口

21

潍莱高速公路大队

荣潍高速平度服务区南区

22

胶州湾高速公路大队

青兰高速青岛西双埠收费站

23

青平高速公路大队

青银高速青岛东收费站口

轻微交通事故快处操作流程

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事故当事人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三)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在线平台和服务网点办理,或者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自行协商、在线办理,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四)需要确定责任的,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互联网事故在线快速处理系统上传事故信息在线快速处理。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不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二)事故现场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高速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指引

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的原则进行处置。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然后,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二)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现场方位照2-5张,要拍摄内容含括现场环境、标志标线、车辆在道路的位置、路面痕迹及散落物、车辆全貌及损坏情况、驾驶人和车牌等内容。

(三)互相查看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互留联系方式。

(四)快速撤离事故现场,撤离时应注意来车方向车辆,注意安全,撤离后立即赶往就近的事故快处点,处理后续事宜。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在民警的引导下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五)发现对方不能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