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08:16:00    

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3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昆明市石寨山大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通过制定《条例》,统筹协调石寨山大遗址保护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解决遗址保护利用的难点,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切实加强遗址保护利用和保护成果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唐琪介绍,作为昆明首部专项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共25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为总体要求,明确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与要求,明确石寨山大遗址由石寨山古墓群和河泊所遗址及其保护区划内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共同组成。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内容为保护管理,明确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的工作要求及市、区各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细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工作制度与内容,指明大遗址保护对象与保护区划分,规范遗址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生产发展等活动管理要求,明确禁止性破坏遗址的内容。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开发利用,明确石寨山大遗址展示利用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为核心,加强考古研究、价值阐释、文化交流等,积极开展公共教育、宣传推广及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在遗址相关区划内发展生态农业、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为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违反《条例》规定相关行为活动的依法惩处事项及实施时间。

《条例》规定,石寨山大遗址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石寨山大遗址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在石寨山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无人机航拍、遥感探测、开渠、打井、深翻土地、垦荒、建坟、立碑等作业;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破坏、损毁、涂污文物本体及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危害石寨山大遗址安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石寨山大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要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向社会公众展示。石寨山大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与石寨山大遗址相关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跨区域交流合作,加强石寨山大遗址价值阐释,积极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的双边、多边文物保护合作交流活动。发挥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功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利用石寨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展各类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条例》突出“一个创新、两个协同、三个定位、四个兼顾”的立法亮点。其制定将更好地挖掘和阐释历史文化核心价值,提升大遗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价值阐释、展示传播及宣传教育水平,能够让石寨山大遗址保护利用更深层次地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农文旅产业融合,提升群众文化认知度和满意度,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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