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的评定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主要包括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劳模评选不是工会系统独家负责,而是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余家部委协同成立的“表彰筹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服务管理由市级总工会负责,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会及市总工会直属工会、产业工会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市劳动模范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是根据《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