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举证倒置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在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特定案件中,原告往往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而被告(如企业或医疗机构)则更容易掌握相关证据。通过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可以促使被告提供更全面的证据,从而更准确地揭示事实真相。
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原告可能是个体消费者、患者等弱势群体,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来收集证据。通过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举证责任倒置可以避免原告因难以获取关键证据而面临败诉的风险,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制造方法的保密性和专业性,原告往往难以直接获取被告的制造方法并进行比对。此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更快地推动诉讼进程。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在环境污染、专利侵权等案件中,被告通常比原告更接近证据,因此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更了解污染源的情况。
举证妨碍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存在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致处于证明不能状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制裁实施举证妨碍的当事人,迫使其提供相反证据。
随着社会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侵权诉讼案件,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这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果依然恪守传统的原则,就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克服这些新型案件中的举证难题,实现司法救济权的保障。
综上所述,实施举证倒置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保护弱者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应对证据距离,防止举证妨碍,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