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况下,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期间限制。
公告送达的情况下,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可能会缩短至七日或更短。如果公告送达,则举证期限从公告期满次日起计算。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以免影响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