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包括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所得也应纳税。
包括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包括个人出租或转让财产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转让财产(如房产、股票等)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因偶然事件(如中奖、中彩等)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取得的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