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只有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法定相关部门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具体来说,征地主体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征用土地,包括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对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综上所述,征地主体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法定相关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征收集体土地。如果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征收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