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汇票上的记载事项中必须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必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仅以数码记载的,票据无效。
银行汇票上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
总结:
票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伪造或变造、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记载不一致、附条件的支付委托、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以及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