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用于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以下是该程序必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申请人也可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即没有人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对该票据主张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如果未载明付款地,则为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在地。
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公示催告程序可以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报或相关票据主张权利时裁定终结,或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人申报权利时,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终结程序。
这些条件确保了公示催告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