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票据真正权利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支付款项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付款人明知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胁迫等不法手段取得票据而仍然向其付款。
付款人明知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恶意,例如持票人明知其前手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票据而接受票据,而仍然向其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后,仍然向持票人付款。
付款人对于持票人不是票据的真正权利人应当知道,但却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知道,或者付款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但却疏于注意未能发现,而给予付款。
恶意付款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